法律分析:
女兒可以耕種,不能繼承,因為土地屬國家集體所有;但如果女兒還是原承包人所在村農村戶口,且沒有地、未出嫁的情況下,可耕種并向村集體提出申請,在土地分配時考慮分配土地;如已出嫁且在婆家有地,現只可耕種原承包人耕地,權限至原承包人離世后村委會可收回土地。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條 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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