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如何維權 權利人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權利人可以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其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相關鏈接。同時權利人需要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這里的通知書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2、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 侵權 作品、表演、綸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3、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按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上述通知書發出后會產生兩種不同的結果, 第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應當立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其鏈接,并同時將該通知書轉送提供涉嫌侵權內容的服務對象,無法轉送的要將通知書內容在網絡上予以公告。 此種情況下,如果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刪除涉嫌侵權內容、斷開相關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若其明知或應知該內容或鏈接涉嫌侵權,則應當與服務對象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若該服務對象接到轉送的通知書后,認為其提供的內容并未侵犯他人著作權。該服務對象可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和被斷開的鏈接。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書面說明后,應當立即予以恢復,同時將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此時,權利人就不得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再次刪除或者斷開鏈接。 第二種結果發生后,權利人可以依據 著作權法 ,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轉發而來的書面證明中的服務對象的信息,對該服務對象提起侵權之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本文用于的含義解釋如下: 1、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 2、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綸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綸音錄像制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限于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影視劇類視聽節目,必須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公映許可證》。 第十八條 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應符合《 著作權法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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