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委托工程監理,在進行工程監理前,發包人應當將委托的監理人的名稱、資質等級、監理人員、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工程監理人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建筑法》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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