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對外簽訂的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有效。合同有效的基本條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但如果合同明確需要經公司有權機關審批后生效的,視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未經審批是無效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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