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區別如下:
起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 。這類案件屬于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前者指侮辱罪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后者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公訴:公訴案件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后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進行裁判。 在以上過程中,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視情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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