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殘疾人利益的保護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住房的處置、離婚時的經濟幫助、離婚后的子女贍養等。
1、在分割配偶共同財產時,應妥善照顧殘疾人。無論是殘障人士與非殘障人士的離婚,還是殘障人士之間的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是雙方協商解決。
2、在處理住房問題時,殘疾人應享有優先權。
3、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離婚時應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4、殘疾夫婦在決定子女的直系父母時,應考慮其中一位殘疾父母的意愿。在確定未成年子女的贍養人時,可以優先考慮想要撫養子女的殘疾人的贍養能力和意愿。當一對殘疾夫婦離婚并決定子女的直接贍養時,前提是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明顯影響。
一、關于聾啞人的離婚規定有哪些
1、法律沒有單獨對聾啞人離婚作出規定,所以聾啞人和普通人離婚程序一樣。
2、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協商好的,可以辦理協議離婚。沒有就上述問題達成一致的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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