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一》(一式五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二》及勞動合同書;
(二)因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到期的勞動合同書;
(三)因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者辭職報告;
(四)因辭退、除名等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報告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送達憑證》;
(五)因退休、死亡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勞動者退休證明、死亡證明;
(六)因企業改制、破產、并軌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部門下達的批復、改制方案和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一式五份)。
一、離職協議必須要簽嗎
員工離職時并不是必須簽離職協議書,但是單位需要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相關規定:
1、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類型:自請辭職、解雇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解勞動關系證明是不是離職證明
是的。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時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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