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缎谭ā返谒氖l【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以上是醉駕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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