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庭通知書是給檢察院、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開庭傳票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出的書面通知,傳喚與案件有關人員到案的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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