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詞和公訴意見書有區別嗎
公訴詞是刑事訴訟中檢察院寫的。公訴意見書是由公訴人當庭直接宣讀的,內容是起訴書的展開,是直接對案件進行評論和定性的文書,是不交給法庭的,讀完就結束的。
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區別有哪些
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公訴人就是國家的代表,負責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一般由檢察院擔任,相當于原告。
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表,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一般是被告的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公訴和民訴的區別是什么
民訴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系。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起訴書和起訴狀的區別
起訴狀和起訴書的區別: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后對直接受理偵查終結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對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起訴書的制作是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公訴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依據,一經送達即產生法律效力,標志著公訴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其寫作主體和格式都有特殊的規定,標題應分兩行書寫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在標題的右下方寫上編號,與起訴狀的格式有著很大的差別,一字之差,性質迥異,因此在擬寫訴狀的標題時,切不可麻痹大意,弄錯了案件的性質。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遞交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起訴書為打印文件。除首位部分外,主要是三大部分。
公訴自訴案件的區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主要有: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在自訴案件中,可以適用和解、調解、撤回自訴等制度。
(三)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而公訴案件,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該內容由 袁瑞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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