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當事人進行進一步的協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承租人應當按照補充的協議中約定的支付期限支付租金。
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且依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的,按照本條的規定可依據下述方法確定支付期限: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租金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如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期為6個月,則承租人應當在6個月屆滿時支付全部租金。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一、租房維修手續費誰出
出租人出維修費,出租人在租賃期間負有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當租賃物發生毀壞,出租人應當盡快將其進行維修。出租人沒有對其維修時,承租人可以維修,維修費用出租人支付。長期沒有維修的,可以相應減少租金。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二、欠債不還打官司會贏嗎
不一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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