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規定是需要按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租金,解除租賃合同租金會不會返還,要看誰解除而定,如果是出租方解除的,要返還租金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承租人解除的,不返還租金,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分類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據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租賃合同劃分為定期租賃合同和不定期租賃合同。
所謂定期租賃合同是指合同約定有明確的期限;不定期合同的產生有三種情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明確期限;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二、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采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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