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及時檢查、維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義務,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承租人來承擔維修義務,否則出租人有義務檢查、維修房屋,保證房屋符合合同規定的用途。對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屬設備,雙方也可以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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