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子女撫養權的有利證據,首先,要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其次,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1)對方有婚外情的;(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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