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辦公章的方式為:
由經營者持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和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到經營地的公安部提出申請。
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到指定的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刻制,并提交其刻制印間的委托書。
若是沒有得到公安部門的批準,也沒有在指定的地點刻制公章的,屬于私刻公章,是違法行為。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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