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追索贍養費共同被告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并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說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征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在涉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糾紛中,多數案件原告不起訴出嫁女兒,只起訴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女兒不分家產不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情,女兒只是憑其自愿盡義務罷了,對此,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要兒子們沒意見,可以不追加女兒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喪失或無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殘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諒解,也可不追加其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訴部分子女履行義務的份額是清楚地、無異議的,也就沒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 總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情況,只要認真分析、區別對待、靈活處理,就能達到案結事了,妥處糾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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