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適用范圍
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累犯不適用于緩刑。
一、緩刑的考驗期限
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
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先期羈押的,不折抵刑期。
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
(一)針對輕罪,有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犯罪;
(二)暴力犯罪,比如殺人、重傷、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適用緩刑也很謹慎;
(三)累犯,絕對不適用緩刑;
(四)有悔罪表現,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交納罰金等,都可能成為緩刑考慮的情節。
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訴或者抗訴后,經二審維持原判的,則應從二審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行考察,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如果一審宣判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待判決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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