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戶怎樣做原告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痹摋l對于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參加民事訴訟如何列當事人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對于充分發揮訴訟功能,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個體工商戶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規定存在認識不足、不當、曲解與機械適用等問題。有的對涉個體工商戶的民事訴訟,僅列經營者為當事人的,采主體資格列之不當處之,原告不是被知難撤訴就是被裁定駁回起訴,嚴重阻礙民事訴訟法任務的達成,浪費訴訟資源,增加當事人訴累,也不利于司法廉潔。
要正確適用法律,必須對個體工商戶這一特殊主體形態,加以認真探究和剖析,準確把握其主體特質內涵。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個體工商戶主要以商鋪門店為經營方式,通過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務為手段獲得收入,規模大小不一,有走街串巷的小戶,也有“前店后工廠”連鎖成網、雇員上千儼然一個中小企業的大戶。個體工商戶的興起與發展對于公民實現自我價值,生發、孕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固本強基,消解就業壓力,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眰€體工商戶經營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劃分,其權利能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賦予。個體工商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發者、推動者、參與者與角逐者,無疑具有“企業類”商事主體的特質內涵。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或訴訟),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字號為當事人,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字號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依據是:
最高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由于我國的個體工商戶有用人權,屬于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而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雖說也能用工,但只能與勞動者建立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如勞務關系等。這也是為什么在勞動爭議中列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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