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是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交房租那是合法的,沒有訂立書面房屋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房東可以要求隨時解除合同,并繳納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方式繳納房租屬于違約,需要承擔補交房租的違約責任。建議與房客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采取訴訟維權的方式解決。訴訟維權需要房東房產證,身份證,起訴狀,去法院立案即可。交房租一般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繳納。最好在約定日期前交納,避免逾期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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