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舊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當今的法律刪除了這一條款。但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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