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完成情況、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 
(二)預算年度生產經營和經濟效益預測情況; 
(三)預算年度員工人數變動情況及說明; 
(四)預算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基數、增減額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人工成本項目構成及增減計劃; 
(五)職工工資總額預算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九條 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三)勞動生產率;
(四)就業狀況;
(五)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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