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租賃合同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而言不產生約束力的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租賃合同無效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租賃合同的無效司法解釋是,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林地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林地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1)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土地承包未能訂立書面合同的;
(2)超出法定承包經營權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經營權約定無效;
(3)承包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
(4)另外,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意愿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的約定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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