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狀中需寫明此致的法院名稱,并在落款處簽名或按手印,切忌直接打印原告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需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簽名或加蓋人名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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