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一條 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六十九條 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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