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需本人簽字按手印,否則法院不受理;如他人代簽,法院要求本人確認;如法院受理后本人指證不是本人簽字按手印,要求本人撤訴再起訴;即使不會寫名字,可由他人代簽,手印必須本人按。
法律分析
本人確認則有效,本人否定則無效。如果起訴狀非本人簽字和按手印,法院不會受理,對于別人簽字和按手印的起訴狀,法院在明知的情況下,會要求本人進行確認才會受理。如果法院在受理前不知情,而受理后經本人指證得知了這一情況,會要求本人撤訴,然后本人簽字按手印后再行起訴。即使本人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名字可以由別人代簽,但手印一定要本人來按的。
拓展延伸
起訴狀簽名要求:法律規定的起訴狀簽名要求是什么?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狀的簽名要求是必須由原告本人親自簽署。簽名的目的是確保起訴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保護原告的權益。簽名應該清晰、可辨認,并且與原告的真實身份相符。此外,簽名應該在起訴狀的最后一頁或者在每一頁的底部進行,以確保完整性和一致性。如果起訴狀未經原告本人簽名或簽名存在虛假、偽造等情況,可能會導致起訴狀無效,影響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務必確保自己的起訴狀已經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簽名。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起訴狀的簽名是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的重要要素。原告必須親自簽署,以保護其權益。簽名應清晰、可辨認,并與真實身份相符。未經原告本人簽名或存在虛假、偽造情況可能導致起訴狀無效。因此,在起訴前請確保按照法律要求進行簽名,以確保案件的受理和審理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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