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理的最長期限是七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狀交到法院后,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決定立案并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也會在七日內作出裁定,當事人對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此外,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p>
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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