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后,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此外經濟補償金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應該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后,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賠償金。
4、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工被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應當向臨時工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其支付賠償。
一、臨時工合同的內容有以下:
1、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2、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勞動合同的期限;
3、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是什么?,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5、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6、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二、沒有簽勞動合同被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三、臨時工可以拿到哪些報酬
1、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是臨時工每月的工資;
2、用人單位和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以后,如果一個月內還沒有簽訂合同,那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給員工一年以內的雙倍工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是什么?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
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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