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時不是必須把全部證據都提交上。
法律上規定有舉證期限,應當在期限內提交。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就應該受理,和提交多少證據是沒有太大的關系的。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有新的證據的,也可以請求法庭出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到法院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法院才能收案受理: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備上述條件的,法院應該立案受理,不應在原告起訴時,就以訴訟無理、不可能勝訴為由而不受理。
因為案件應否由法院受理和起訴是有理還是無理、能勝訴還是敗訴,這是兩回事。況且,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最終能否勝訴,要經過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之后才能作出判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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