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變更撫養權答辯狀的格式與起訴狀沒有多大的不同,最大的區別在于變更撫養權答辯狀的內容方面。變更撫養權答辯狀具有三個部分,首部、答辯理由、尾部和附項。
1、首部。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民事上訴答辯狀”。前者為變更撫養權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后者為變更撫養權上訴案件答辯狀。
(2)變更撫養權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有代理人的,挨著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并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托代理人,并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和住址。
2、變更撫養權答辯理由。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1)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明。答辯人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注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十六條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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