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制作監護權答辯書時,應當圍繞原告在監護權起訴書中描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人有權否認對自己不利的無法成立和無證據證明事實,然后有權解釋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對方沒有提及的事實。特別是在一些雙方都有混合過錯或違約的案件中,答辯人應該更加注意如何承認、如何反駁以及如何確立自己的觀點。從而實現與自己的事實和理由和對方的事實和理由的競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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