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私自打胎不需要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婦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為對等,男性也理應享有生育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其實,妻子自主人流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對“不生育”的一種自由選擇。結婚本身并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墮胎,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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