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小學民辦教師工齡計算
1、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9年7月23日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從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1979年7月 24日以后調動(招收)到其他部門,不再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中、小學民辦教師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前最后一次經組織批準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后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3、中、小學民辦教師在1970年至1978年進入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習的,其學習期間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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