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的工資被拖欠,但找不到包工頭的,可以通過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方式來追回。如果勞動者有欠條的,則能夠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若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的工資,農民工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舉報、投訴,由勞動局依法作出處理或者處罰決定;或者農民工也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與單位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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