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的區別:
(一)工資即為勞動報酬,包括所以貨幣工資和非貨幣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福利都是全部屬于勞動報酬。
1.基本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得的報酬,它構成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勞動者基本工資也稱標準工資。
2.崗位工資即基本工資以外的、在工資構成中處于輔助地位的工資構成部分,常見的有崗位津貼(補貼)。
(二)基本工資包含崗位工資。崗位工資是指公司對該崗位的評級工資,因崗位而異,因級別而異;而基本工資包含崗位工資,各種福利,各種補貼及津貼,獎勵或處罰等;
崗位工資和基本工資是不同的。一般結構薪酬由四個部分組成:
1.基礎薪酬:是薪酬中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維持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
2.職務(崗位、技術)薪酬:是按照各個不同職務(崗位)的業務技術要求、勞動條件、責任等因素確定的。工作變動,職務(崗位、技術)薪酬也隨著變動。
3.年功薪酬:以工齡為主,結合考勤和工作業績來確定。
4.浮動薪酬:也稱業績薪酬,是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個人的業績優劣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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