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不能要回來的。民事協議尊重意思自治原則,當初如果是自愿簽訂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男方能證明有被欺詐、脅迫等情形,就可以起訴到法院,判定協議無效。如果沒有發現有脅迫欺騙等行為,則離婚協議是有效的。不能反悔。
一、簽訂了賠償協議可以反悔嗎
當事人之間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理,只要該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通過協商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受法律認可與保護,除法定情形外,當事人不得反悔。這里說的可以反悔的法定情形指的是《民法典》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法定情形。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和解協議存在下列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和解協議:
1、簽訂的合解協議顯失公平的;
2、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協議。
存在下列情況的雙方簽訂的和解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協議,損害了國家利益;
(2)協議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達成的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達成的協議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以上所說的可撤銷或者無效情形外,當事人簽訂賠償協議后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反悔。
二、夫妻婚前財產的約定內容有哪些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三、離婚協議書更改有什么條件?
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
所以如果是簽離婚協議書后在一年內反悔的可以起訴,讓法院請求變更。當然,如果是協議離婚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還沒有拿去一起辦理離婚手續是可以反悔的,可以從新再訂立新的離婚協議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