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挪用的,如何計算挪用金額
1、用于營利或非法活動的應分別將多次挪用的數額相加,如果達到了犯罪所需要的數額應認定為犯罪。
2、一般使用的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進行一般使用,應分別計算各次挪用的時間,然后將超過3個月的挪用數額相加,相加后的數額即為行為人犯罪的總數額;行為人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雖然每筆都沒有超過3個月,但都是用后一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一次挪用的,其數額應以最后一次未歸還的實際數額計算,而時間則應從第一次挪用時起算,連續計算挪用時間。如果同時具備上述
1、2兩種形式的,應分別考察是否符合各自構成犯罪的條件,不能將不同形式的挪用數額簡單相加。
(二)關于挪用資金案中的罪數問題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是否應數罪并罰?實踐中有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該數罪并罰;有的持反對意見,認為行為人挪用本單位資金從事其他犯罪活動的,挪用行為只是手段行為,其他犯罪活動是目的行為,屬于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擇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缎谭ā返谝话侔耸鍡l【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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