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換身份證流程詳細步驟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同時可辦理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手續;
2、申請人在辦理換領居民身份證手續一個月后,憑居民戶口簿及辦證回執到受理單位領取新證。屬換領居民身份證的,還須上繳原居民身份證;注:受理時發放回執;(四)辦理期限:換領居民身份證為一個月。
身份證丟失后,本人應盡快攜帶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政大廳,進行丟失補證的申報。民警對戶口簿、本人、電腦戶籍上的信息核對后,對當事人進行信息采集和證件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二、身份證到期異地換證的步驟
身份證到期異地更換需要的手續及材料如下: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更換的居民身份證,申請更換的居民戶口簿和居住證。2、異地受理點接受居民身份證交換、補充申請后,立即將受理信息發送給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立即審查發行。3、居住地公安機關收到審查發行的制作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制作和驗證發行,申請人收到收據收到受理點收到證明書。收到證明書的,收到新證明書時必須返還原證明書。異地受理不增加證書發行周期和任何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國務院關于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1]62號)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損壞換領、到期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需要居民戶口簿、舊居民身份證。
辦理指南: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服務處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簽發: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
4、制作證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制證中心制證。
5、發放證件:將制作好的居民身份證發給申請人,收繳舊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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