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正常服刑是不是都有減刑
正常服刑犯人不是都能減刑的,是否能減刑關鍵要看其是否符合減刑的條件。
《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服刑人員減刑流程怎樣
1、首先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
2、其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再次,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這是為了便于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權。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糾正意見,人民法院必須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做出最終裁定。
3、最后,是監獄執行人民法院的裁定。
減刑是針對于在服刑期間有遵守監規,而且也接受改造或有立功的表功才能實施的行為,不是任何服刑人員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同時在減刑時也會結合犯罪者所判的刑期來確定,所以,犯罪者在犯了錯之后就一定要懂得改錯,這樣才能獲得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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