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女方戶口可以遷到男方處,但是女方是城市戶口遷過去也成不了農業戶口,戶口性質上還是會注明“非農業戶口”幾個字。這是因為戶口性質會牽涉到計劃生育、福利補貼、社保政策等問題?,F在的潮流是“非轉農”,因為農業和非農這兩種性質戶口在上學、就業、征兵等方面已經沒有區別了,但農業戶口可以享受國家的惠農政策補貼、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也只限定是農業戶口等。擴展資料戶口遷移:夫妻投靠入戶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請、身份證或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結婚證書;夫妻雙方身份證或戶口??;擬遷移人員的戶籍證明和隨遷人員的戶或員關系證明或公證書。結婚遷移辦理前提一、到要遷入地方的居委會寫接收證明;二、到遷入的鎮計生辦寫證明;三、到遷入當地派出所領表填表,再由教導員批字;四、到縣戶政府批字(要寫一份入戶申請的);五、到遷出的居委會寫遷出證明;六、到遷出的派出所注銷戶口;七、到回要遷入的地方的派出所入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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