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定義務,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必須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且,應當注意試用期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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