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的規定,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法院對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既遂的裁量標準如下:
1、構成本罪既遂的,法院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的行為。
三、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立案標準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是指,由于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立案標準:1、導致可能或已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的;2、三次以上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或一次導致三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脫逃;3、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脫逃后,打擊報復司法人員,或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4、其他導致在押人員、被告、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條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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