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解雇員工只要和勞動者協商好就可以,不一定要提前固定的時間。下列情形可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的;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工傷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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