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給付的對象包括哪些人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1、未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父母給付子女撫養費至成年為止。
2、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見,對于已經成年的子女,如果子女存在: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
(2)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況,父母仍然要給付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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