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簽發死刑執行命令后,下級法院應在七日內執行。但若發現判決錯誤、罪犯揭發新罪行或表現立功,需停止執行并報告最高法院,經裁定后方可執行。若罪犯懷孕,也需停止執行并報請最高法院改判。
法律分析
1、執行死刑的意思是死刑立即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死刑意味著死刑立即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在七日內交付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罪犯正在懷孕等情況,應停止執行并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確保執行死刑的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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