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士兵退役后的社會保險待遇來自以下4個方面:
一是士兵入伍前已有的社會保險賬戶在其退役后的接續。
二是士兵在軍隊的退役醫療保險在其退役后的轉移。
三是士兵服役期間的軍齡應視為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是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后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法律依據】:
《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意見》 (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后,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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