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的辭退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來計算。2.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其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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