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打擊毒品犯罪的嚴峻性,大家通過影視劇作品也能體會的到,有的時候犯罪嫌疑人不單純的是販賣毒品,很多販毒案件當中的這些毒品販子幾乎就是亡命徒。甚至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和公安機關對抗的過程當中,直接殺害工作人員的也比比皆是。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二十三條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認為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的判決、裁定;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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