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小股東權利:知情權;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盈余分配權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對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東大會的權利;其他。
一、臨時股東大會是啥
臨時股東大會是根據法定原因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不定期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原因,代表上述表決權股東提議,董事提議,監事會提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原因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少于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股份有限公司成員為董事會5人至19人。董事會成員一旦少于公司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單獨或總共持有公司股份10%上述股東請求時;
3、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4、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一般投資者更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主要股東變更、收購兼并、主要人員變更、股利政策調整等。
二、股權的含義指的是什么
股權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股東通過出資或轉讓等合法手段擁有公司股份或出資份額,享有參與公司管理決策和利潤分紅的可轉讓權。
股權內容豐富,主要包括:
(1)股東身份權;
(2)參與決策權;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4)資產收益權;
(5)知情權;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大會臨時會議權;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
(8)轉讓出資或者股份的權利;
(9)股東訴權等。
三、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之一
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如下:1、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的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2、時間地點。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3、臨時提案。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4、表決與通過。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采用會議表決方式。5、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6、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表決。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股東大會的出席人一般應是股東本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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