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借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
一、民間借貸合法嗎
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兩人發生借貸糾紛,貸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規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由于民間借貸多屬私人交易行為,往往與冒險、投機、隱秘、暗箱如影隨形,且中間環節多,形成了或長或短的資金鏈。其中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很容易引發嚴重的連鎖反應。所以,如果要進行民間借貸,為了資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規避風險。規避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了解借款人的相關背景,選擇信用良好的個人或者企業。對于借錢用于經營高風險項目的借款人,要細思量是否與他發生借貸關系,有把握贏利時在選擇出借資金;
(二)注意審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從事非法經營或活動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三)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或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借貸不合法。
二、公司間的借款合同有效嗎
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滿足規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三、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由于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于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于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