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法律只是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不得提出離婚,這是由于女方在懷孕時處于弱勢地位,這是法律對婦女的一種保護。并沒有限制女方不能提出離婚。
一、男方在女方什么情況下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接受男方離婚請求,則不受此限制。如果婦女在懷孕期間要求離婚;或者因女方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男方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直至雙方自愿離婚,對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到當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達到懷孕期間離婚的目的。
二、男方不得在什么情況下提出離婚
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等情形下,男方不得提起訴訟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些情形對男方提出的限制性規定,是對女方和子女等弱勢群體的一種保護性規定。
三、離婚時對男方訴權限制有什么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女方在《民法典》的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于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于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后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于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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